根据检方起诉书,王男于2014年5月将生病住院的父亲载离南投市的医院,开车前往仁爱乡中原部落,与妻子涉嫌持钝器敲打父亲头部致死,还将父亲的4颗牙齿拔下,以作为日后他人发现无名尸时,可用以作为亲缘关系鉴定比对之用。同年10月间,王男又因无业积欠卡债,带70岁中度智障母亲至国姓乡种瓜溪戏水,涉嫌将母亲推落水中令其溺毙,诈领50万元保险金。

案经法院审理,王姓夫妻被控杀父部分,一、二审均以证据不足判他们无罪,全案确定。弑母部分,南投地院一审以杀害直系尊亲属罪判王男无期徒刑、王妻无罪。

不过,二审认定王母遗体并未发现人为加工溺毙常出现的抵抗伤或明显人为外伤,可能是意外落水溺毙,以王男的经济状况无杀母动机,改判无罪。更一审至更三审均判王男杀人无罪,仅更二审改依过失致死罪判他1年2月徒刑,杀人部分依速审法定谳。至于王男过失致死罪判决则被最高法院撤销,由南投地检署另案起诉。

南投地院审理时,王男否认有过失致死罪犯行,辩称母亲当时说要上厕所,她基于尊重母亲的隐私权,本来就不能太一直注意她,而且母亲并非完全没有照顾自己之能力,他只未注意母亲大约5分钟,而5分钟是合理的如厕时间,而且她去上厕所的地方是平缓的步道,就1公尺来回而已,他并没有怠于履行应注意之义务。

不过,法官认为,王男与死者为母子至亲,依法负有扶养、照护义务,他了解母亲的身心状态,带她至具有危险性之野溪戏水,即应更加注意,但他竟于入夜天色昏暗之际疏未注意,任由母亲落在最后自行找地方如厕,而致母亲溺水死亡,一审依过失致死罪将他判刑1年2月。

至于王男同时因父亲死亡被诉过失致死罪,法官认定罪证不足,一审判王男无罪。均可上诉。

南投县警方案发后重回种瓜溪勘验现场。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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