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新闻稿对黄国昌用AI音档做出4点说明:
1.黄姓立委播放之录音来源不明,真伪未辨,严重误导视听,实有未妥
黄姓立委于114年6月16日质询时,当场播放疑似检察官侦讯之录音,复于质询结束前表示系作为「示范带」,惟黄姓立委就该录音档未说明来源、制作方式及是否为经合法程序取得,无法排除系经由剪辑或以人工智慧技术合成之可能。无论播放之录音档案系侦讯录音内容,或系示范带,未循法定程序,却执此真伪不明之档案作为质询使用,质疑检察官有不正讯问情形,造成社会严重误解与错误联想,有害于检察官依法行使职务之信赖与威信,更破坏司法审判的公正与独立。该音档内容已涉及目前审判中之具体个案,有藉国会质询干扰及影响审判中个案之虞。本部对于此等不良示范,至表遗憾。
2.诉讼外目的使用卷证资料恐触相关法律责任,本部将研议完善法制规范,捍卫司法公正
诉讼程序中所取得之侦讯影音资料,系供诉讼准备与防御使用,若律师将阅卷取得之资料作目的外使用,恐有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之虞,倘该行为经法院判刑确定,依律师法规定,律师应付惩戒。又若将真实之侦讯影片进行剪辑,并恶意扭曲内容、诋毁司法人员或司法机关,亦属违反律师伦理规范之行为,情节重大者,将构成应受惩戒之事由。此外,若以伪造或变造之方式制作疑似检察官侦讯录音,并公开散布,使社会大众误信为真,亦可能构成行使伪变造文书等罪责。国民法官法第60条已就非正当目的使用定有刑事处罚规定,为维护司法公信力及程序正义,本部将参考上开规定与日本及德国等外国立法例,研议就侦查及审判资料之使用等加以明文规范,以防杜不当使用与错假讯息误导,维护诉讼案件关系人之名誉、隐私及安全,确保诉讼程序之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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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部严格要求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并设有个案评鉴制度作为内部监督机制
本部一再要求检察官应恪守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讯问被告、证人均应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以恳切之态度,不得用强暴、胁迫、利诱、诈欺、疲劳讯问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并谨守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落实讯问过程全程连续录音、录影,各检察机关复透过定期抽检侦讯录音方式,督核检察官遵循法定程序,若有违失,亦可循检察官评鉴制度予以究责,落实侦查程序之合法性,以确保人民诉讼权益与程序正义。
4.诉讼案件当事人如认讯问过程有违法情事,应循法定程序主张权利,而非诉诸公审
任何案件若对检察官侦讯方式有疑义,得依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主张证据能力之有无,或申请个案评鉴,据以厘清事实与责任。本部呼吁社会各界尊重现行法制,保障司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之空间,避免影响个案进行与司法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