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会今三读通过「丹娜丝台风及728豪雨灾后复原重建特别条例」,明定此次灾区,包括丹娜丝台风灾后及728日起连续数日,于台南市、高雄市、嘉义县(市)及屏东县等县(市)发生的豪雨、大豪雨致灾的地区;以及台中市、彰化县、南投县、云林县、苗栗县、花莲县及台东县等县(市)因此致灾地区,范围由行政院公告。
灾区复原重建项目列明十大项,包括「农业设施」,如农路、温室、农业机具等;「电力系统」,如变电所、配电网、紧急备用电力系统等;「电信系统及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如电信网路、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等;「自来水、瓦斯及燃气设施」,如自来水设备、瓦斯管线等;「家园及公共设施」,如灾损住宅拆除、修缮补助及租金补贴等。
重建项目还包括「水利设施」,如农田水利灌排系统、海岸防护设施、疏濬、清淤及土方清运处理,山坡地整治及土石流防治等;「道路及交通」,如道路、桥梁、边坡防护及护岸工程等;「环境卫生复原」,如灾后废弃物清理、灾后疾病防治等;「社会复原及产业促进」,如灾害救助、振兴地方产业及企业灾后低利贷款、农业天然灾害现金救助及低利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其他经各中央执行机关认定有复原重建必要的项目」。
特别条例经费上限为600亿元,视情势变化拟订相关计划,分期编列特别预算。预算编制、执行不受「预算法」第23条、第62条及第63条规定限制。经费来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岁计賸余或举借债务支应。因应各灾区复原重建工作的紧急需要,兼顾尊重立法院的预算审议权,定明特别预算案立法程序尚未完成前,中央执行机关得于报经行政院同意后,先行支付一部分,同时送立法院备查。中央政府补助地方执行机关的经费,地方执行机关应依补助的目的及项目支用,不得移作他用。
特别条例及其特别预算施行期间为自公布日施行至明年12月31日止,不过在灾后重建复原项目如电力、通讯、水利等项目,施行至后年12月31日止。特别条例及其特别预算施行期间届满,得经立法院同意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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