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民进党籍前桃园市议员郭丽华(女,60岁),2023年10月间协助当时连署总统副总统选举的郭台铭、赖佩霞取得连署书,指示前服务处刘姓女助理,以每份300元对外收购;刘女10月间相继到郭的服务处领取325份空白连署书,并收受连署书贿赂共计8万4000元,郭给予刘女1万2000元做为报酬;其后刘女透过陈姓女桩脚等人,自同年10月12日起,向民众索取身分证影本并签立连署书。

郭丽华矢口否认犯行,辩称当初郭姓宗亲会说要求挺郭,但她是民进党员不便出面,才代替宗亲会联络刘姓女助理协助连署,没有指示以300元的代价去收购连署书;惟另7名同案被告指证历历,且经法官勾稽证人证词,并核对卷内其余非供述证据,认为刘女本案所从事之行为,均系受居于主导地位之郭丽华所指示,其犯行堪予认定。

桃园地院审酌我国为民主法治国家,而民主法治之基础即在于建立公平及公正之选举制度,连署制度之纯净亦属健全选举制度之一环,而郭丽华等人竟透过行求、期约及交付贿赂之方式使连署人为特定被连署人连署,妨害总统副总统选举连署制度之公正性及公平性,而郭丽华矢口否认犯行等情,依违反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夺公权5年,另7名同案被告分处6个月至1月6月徒刑,均获缓刑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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