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保护法》三读条文明定,公务机关或非公务机关遇有个人资料被窃取、窜改、毁损,灭失或泄漏等事故时,应于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采行应变措施、保存事故纪录之义务,于符合一定通报范围时并应通报主管机关,并保存相关纪录,以备主管机关查验。

三读条文表示,公务机关应设置个人资料保护长,由机关首长指派适当人员兼任,并配置适当人力及资源,负责统筹推动个资保护相关事务。

为落实私人企业通报义务,三读修法也增订罚则,非公务机关违反本法所定的办法中有关通报的内容、方式、时限、应变措施等,由主管机关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

三读条文指出,若个资会认非公务机关违反个资法规定之虞,或为检视其落实本法情而认为有必要时,得通知非公务机关或其相关人员陈述意见,提供必要文书、资料、物品或为其他配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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