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是养殖畜禽饲料最主要的原料,我国几乎全仰赖进口,业者为降低玉米进口成本,采行合船进口模式已行之有年。公平会于109年5月21日以公联字第109002号许可决定书附加负担予以许可,因该许可期限将届,因此大成长城公司等6家事业依公平交易法第16条第2项规定,向公平会申请延展许可期限。
公平会认为,我国业者合船进口玉米,可降低进口成本,分散风险,节省采购成本,合船进口可使相关业者与国际谷物供货商洽谈具利基的供应量能,取得较有利的进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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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平会表示玉米为自由进口商品,事业可自由选择参与合船进口、自行货柜进口或直接由谷物供货商以专船销售,进口管道相当多元,市场上也有其他合船组或进口业者相互竞争,该件合船组业者有诱因将节省的成本反映在售价上,进而使相关经济效益得以扩散至消费者。
公平会指出,实施合船进口玉米有益于整体经济及公共利益,因此核准附加负担许可延展期限5年,其负担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不得利用本许可从事其他联合行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他事业加入本联合行为;申请人不得利用本许可限制任一申请人自由决定其合船进口的数量,或禁止任一申请人自行采购进口;申请人应将本联合行为的执行情形,按季函报公平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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