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法律事务处处长林志宪今指出,规划三阶段将融资租赁公司纳入金保法,第一阶段是中租、裕融、和润及日盛台骏4家上市集团旗下共12家融资租赁公司,9月起契约与催收管理等机制上线;第二阶段则纳入金融机构转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共13家;第三阶段将租赁公会其他会员共金15家纳入金保法适用范围。 

金管会已于今年4月23日预告第一阶段的纳管公告及4项金保法授权子法修正草案,同年6月23日已预告期满,外界对于修正条文内容并无意见,惟金管会参酌民间团体建言,就融资租赁公司实务上有使消费者签具空白本票,以及未提供契约及清偿证明等问题,增订相关管理规范。

金管会表示,融资租赁公司纳入金保法适用后,业者即需遵循金保法及相关子法规范,消费者与融资租赁公司的消费争议,可适用金保法的申诉评议机制加以救济。

金管会表示,这次发布的授权子法修正草案重点聚焦在利率和费用的揭露、业务招揽与广告等相关监督管理与查核机制、契约订定、催讨作业不得使用暴力或不当行为等,具体共有10点,包括利率及费用之揭露,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拒绝金融消费者提前清偿,如收取提前清偿违约金者,违约金计算及收取方式应于契约明定,并告知金融消费者等。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想开户民众请注意!10家银行暂停自然人凭证开户防诈  金管会促加严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