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表示,上述6家事业拟共同经营台智电公司从事离岸风电购、售电业务,符合公平法第10条第1项第4款之结合型态,且达到申报门槛,依法提出结合申报。
公平会指出,由于上述6家参与结合事均为再生能源需求者,因此拟共同经营离岸风电售电平台,即台智电公司,以提升购电弹性,台智电公司并未涉足其他类型再生能源业务,目前尚无营业实绩,未来将向区块开发第1期、第2期(即3-1、3-2)之离岸风电开发业者洽购离岸风电并转售予售电业及终端用户,同时股东得优先承购离岸风电,惟其股东所得承购之离岸风电数量有限且以企业体系使用为主。
公平会表示,该案审议过程中,公平会主动征询主管机关、上游风场开发业者、水平竞争同业、学者专家等各界意见,考量台智电公司业务经营范围,该结合著重于上游离岸风电采购市场、下游再生能源销售市场的竞争分析。
公平会指出,由于离岸风电严格的买方采购资格等条件既已存在,不因结合前后而有所改变,台智电公司于相关市场力量尚属有限,结合后台智电公司需面对既存竞业者之竞争,且市场上仍有离岸风电装置容量可供其他需求者采购,不致产生排挤效果。
公平会复表示,台智电公司为新进业者,其表示将积极透过各类管道接触客户,尤其再生能源销售市场还有太阳光电等其他能源、竞争者众多,因此不致不向其他售电业及终端用户供应,或以高于市场价格供应而形成投入封锁效果,因此现阶段尚无显著限制竞争疑虑。
公平会表示,该结合案对于政府规划推动离岸风电及再生能源售电市场自由化有正面助益,经过审慎评估相关因素后,依公平交易法第13条第1项规定,不禁止其结合。
公平会强调,我国离岸风电产业的发展正值方兴未艾之际,公平会基于竞争主管机关职责,未来将持续观察再生能源市场的发展动态,在交易透明及非歧视性原则下,检视市场中相关交易安排对竞争中立性及创新诱因的影响程度,确保我国再生能源政策和竞争政策能共存共荣,创造整体经济利益且能在自由与开放市场环境下,合理且有效率地为全民所共享,而非集中于少数特定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