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管处提及,考量建筑工程面临长期工人短缺及大环境经济等问题,为整体产业稳定发展,避免进而影响相关产业经济,造成社会成本增加,于2022-2025年间领得的建造执照及杂项执照工程,依《建筑法》第53条第1项规定,自动增加建筑期限2年,无须另行申请。

建管处提醒,「申报开工」仍应依法,起造人自领得建造执照或杂项执照日起,于6个月内开工,若因故不能于前项期限内开工,则要叙明原因,申请展期一次,期限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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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依规定申请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开工者,建管处指出,其建造执照或杂项执照自规定展期的期限届满时,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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