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食安处表示,维生素产品依「每日摄取剂量」区分为食品或药品,若超过卫福部订定的「含维生素或矿物质之口服药品基准表」上限,即属药品,须由合法药商向主管机关申请查验、登记,并取得药品许可证后方可贩售。
食安处指出,根据统计,113年、114年间查获的17件违规案件中,业者均未具药商资格,却将高剂量维生素以保健食品名义于网路贩售,已违反《药事法》第27条规定,依法可处3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即使取得药品许可证,药品仍不得于网路平台贩售,违者同样依法裁处。
食安处提醒,民众自国外购买高剂量维生素携回国内使用,应遵守入境携带数量限制,每种药品不得超过12瓶(盒、罐、条),总数不得超过36瓶;如有超量需求,应向卫福部食药署专案申请,且携入药品仅供自用,不得转售、转赠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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