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署指出,不论旅客选择亲自携带或邮寄回台,食品、药品、医疗器材及化妆品皆限于个人自用范围,严禁转售。依规定,锭状或胶囊状食品每种上限12瓶、总量不得超过36瓶;其他一般食品须符合总价值不超过1000美元(约3000元新台币)、重量6公斤以下的限制。

在药品方面,非处方药每种最多12瓶、总量36瓶;处方药若未附医师处方笺或证明文件,仅能携带2个月用量,持处方者上限为6个月。至于管制药品,旅客必须附上医师处方笺或证明文件且不得以邮寄或快递方式寄回国内。

针对玻璃安瓶(AMPOULE)化妆品,食药署强调该类产品属「需核准输入」的特殊品项,旅客必须填具「化妆品货品进口同意申请书」并检附相关资料,申请专案输入,由食药署审核通过后方能携带入境,不过该类化妆品限供自用不得贩售。

出国旅游返国若购买「1类化妆品」,旅客需于入境前事先向食药署申请核准,并仅限个人自用,禁止贩售、供应或提供他人。翻摄Pixabay
出国旅游返国若购买「1类化妆品」,旅客需于入境前事先向食药署申请核准,并仅限个人自用,禁止贩售、供应或提供他人。翻摄Pixabay

食药署表示,依《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第23条规定,国外购买的个人自用化妆品不得贩售、供应、展示或转供他人;若违反规定,将被处以新台币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此外,国外购买的化妆品无中文标示,若使用后造成过敏、红肿、刺激等不良反应,消费者需自行向国外厂商求偿。

食药署并提供化妆品咨询专线专线(02)2521-7350供民众洽询相关输入流程,遵守规定才能确保入境顺畅,避免因申报不实或未申请许可而受罚。

财政部关税署表示,抵台时,旅客需主动走红线申报,由海关依核准文件确认品项及数量后办理查验与放行。若申请程序尚未完成,海关无法即时验放时,可将商品暂存海关仓库,旅客或授权代理人须于入境翌日起1个月内持海关原发收据、护照及专案许可文件办理提领,必要时可申请延长1个月。

在免税规定方面,旅客携带的个人自用家用物品总价值若在新台币3万5千元以下即可免税,超出部分则须依规定课税。关税署呼吁旅客,入境前应事先确认购买品项是否需申请输入许可,以免因不了解法规而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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