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李男于2023年9月某日,透过绰号「小陈」的中国人士介绍,从福建省福州市某海边搭乘渔船出海,停泊在台湾海峡某处坦尚尼亚籍货轮「祥运轮」上,并在同年10月7日随「祥运轮」进入高雄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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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运轮」进港停泊后,因机舵故障未获合格凭证,将进行船只拆解作业,李男便透过「小陈」媒介与绰号「威廉」的黄男(另案侦办中)接洽,由黄男安排他到高雄市旗津区某民宿居住,直到同年11月13日才自行前往移民署高雄港国境事务大队自首。但李男在台2个月去过那里、做过什么,见过那些人则未交代。

经移民署移送办后,李男遭到起诉,法院审理后认定,李男明知大陆地区人民未经申请许可入境,不得进入我国国境,竟仍趁登上坦尚尼亚籍货轮「祥运轮」进入高雄港区停泊之际,离船登岸进入我国领土,因而未经许可进入我国境内,有害我国政府对于入出国管理之正确性,法官依违反入出国及移民法判拘30日,得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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