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陈姓男子从2024年1月5日开始,在台南某家连锁披萨店打工,时薪为185元,保障140小时工时,每月保障工资2万5900元,但陈男2月7日外送途中遭撞,胫骨、股骨骨折脱臼,住院8天又休养3个月,雇佣关系也在5月7日终结。
陈男指控,他休养期间不能上班,但车祸后黄姓老板给了5000元慰问金后,就把他从工作群组剔除,他自付医疗费18万多元,请求补偿工资近15万元,也要求雇主补提劳工退休金万余元,共求偿33万2561元;黄男称肇事驾驶与工读生和解,承诺支付的40万元是损害赔偿,自己不是加害人,不用再负补偿责任,且陈男就医是用自费医材,非属必要,应可以健保补助的医材替代。
法院审理时,认为陈男属职灾,适用劳基法第59条相关规定,职灾补偿是雇主依法应负的法定补偿责任,即是工读生获得和解金,也不影响向雇主请求补偿权利,另外医院也函复法院,指出陈男治疗实用的锁钉式骨板与自体血小板注射没有健保对应医材,因有促进愈合效果,是医疗必要支出。
一审简易庭判披萨店黄姓老板应给付医疗与工资补偿共22万366元,并补提劳工退休金3114元,黄男不服提出上诉,台南地院合议庭二审驳回上诉,全案确定,不得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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