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今天上午表示,67岁李男昨晚11时许驾驶微型电动二轮车由七贤三路北向南行驶,行经蓬莱路、七贤三路口时,闯入轻轨范围擦撞轻轨洒水圆筒后自摔,手部有轻微擦伤,经送医检查无大碍,现场并未影响轻轨运行。
警方获报到场处理,经检验李男呼气酒精值为0.1毫克,全案依刑法第184条第3项过失妨害舟车行驶安全罪(最高可处2年有期徒刑,或新台币20万元罚金);以及第185-3条公共危险罪,将李男移送高雄地检署侦办。
此外,李男驾驶的微型电动二轮车未依规定领用有效牌照,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1-1条第1项1款,最高可处3600元,并当场移置保管车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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