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高行昨日开庭审理,柯文哲的律师萧奕弘主张,北市选举委员会与台北看守所依法有配合义务,应提供公民适当投票方式,并提出了3项方案,包含在监所内设置投票所、实施通讯投票,或由监所人员戒护柯文哲至投开票所完成投票,以确保柯行使公民权利。

 

合议庭审查选罢法相关规定,现行选举制度须在公众得见闻之公开场域设置投票所,透过不特定多数人公众监督选务,兼有保障选举权人投票与不投票之自由,并使前往投票所之选举人可在无顾忌之自由环境下,以无记名方式投票(秘密投票)。

另有法规明定,选举人原则应于户籍所在地投票,即所谓在籍投票;然而矫正机关受羁押之人等各种特殊情况,选举权人应如何及以何种程序保障其以自由意志行使选举权,核属立法通盘考量之裁量范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外观。资料照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外观。资料照片

合议庭审酌「在监所设投票所」部分,就现行法规看来无从得出本案声请人得以不在籍投票之方式完成投票;至于「通讯投票」方式,就选罢法罢规定可知,罢免投票之方法,必须由投票人亲自至指定投票所,于罢免票圈选后投入票匦中,即为亲自投票,若于本案准予声请人以通讯投票方式进行,即有违程序规定。

针对「透过戒护方式让声请人至指定投票所完成投票」部分,合议庭考量羁押法全文并无相关规范可供看守所遵循,戒护过严恐侵害受羁押人之人格权;过宽则升高脱逃可能性等维安困难度,将损及公益。

合议庭说明,倘若声请人于日后败诉,却早已借由定暂时状态处分(假处分)达成本案诉讼之目的,本案裁判也将失去意义,且若本案判决认定声请人之诉为无理由而予驳回,致有选举无效之情形,同一投票所之其他选举权人甚至有重行投票之可能,更见对其他投票权人之权利及原投票结果之罢免公益有重大影响。

合议庭经综合衡量比较,本件若暂时准许声请人定暂时状态处分之声请,影响选举结果公益所造成之重大损害,远甚于未准声请人之声请,而其事后获本案胜诉所生之个人损害,因此难以认定本件有定暂时状态处分之必要性,应予驳回,仍可抗告。

延伸閱讀:726大罢免投票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大罢免今决战!25人通过门槛一次看 全国最高是他需10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