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朱姓女子担任传产董事长看护长达10年,老董癌末病逝前,朱女将游男定存解约,将4658万元存款转到自己名下,老董的妻子、儿女发现后愤而提告,朱女一、二审都判有罪,更审却逆转判无罪确定,她更进一步争取她获赠的财产,高雄桥头地院审理后,判家属应给朱女1000万元。

桥头地院判决指出,老董肺癌末期住院期间,找来律师当公证立下约定书,律师称董事长多次表示不想将特留分留给子女,想将所有财产赠与朱女,但他不愿使用遗嘱,仅以约定书作为意愿证明。法官认为,老董在医院时意识清楚,综合农会及医师说法,老董确实有赠与之意,判家属应依赠与约定,在遗产范围内给付朱女1000万,可上诉。

律师苏家宏看此案,关于生前财产分配,提供几点建议:

1. 孝顺父母是最要紧的事
法律没有规定「父母一定要把财产留给子女」,爸妈要把财产给谁,有选择权。如果子女平时不关心、不照顾父母,等到父母过世了发现财产被爸妈分配给其他意想不到的人后,才懊悔跳出来,其实为时已晚。真正的继承保障,不完全是法律给的,而是源自于子女平日的孝心与行动。

2. 不想留给子女「特留分」怎么做?
这则新闻中,老董曾告诉律师:「我不想留特留分给我的孩子。」因为写遗嘱后,子女可以不管老董意愿,主张民法「特留分」的保障。如果老董生前把财产花完,或把财产赠与并交给看护,完成赠与行为,名下没有财产,身后也就没有遗产,子女就分不到「特留分」。此外,但若子女确实有重大不孝情形,比方说对父母有重大虐待、长期不探视、重大侮辱等行为,造成父母生理或心理上的痛苦,父母明确表示或写遗嘱表示子女丧失继承权。如此一来,子女自然拿不到特留分。

3.怎么避免身后的遗产纠纷?
此案的董事长,虽透过「约定书」证明赠与看护的心意,但最终仍让看护与继承人间陷入官司问题,原因在于:没有预立遗嘱,并且缺乏仔细规划全盘财富传承秩序,让灰色空间扩大。如果立好遗嘱并指定专业律师当遗嘱执行人,签好赠与契约,并在生前交付赠与物,就不易争讼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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