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东地检署接获台东县某幼儿园学童遭不当对待事件,旋即组成专案小组,由林靖蓉检察官指挥台东县警察局、台东县警察局关山分局等单位深入调查,厘清犯罪事实,经调阅相关监视录影器,逐一比对被害人遭到不当对待之情节,发现被害之学童高达6人,日前侦查终结,认幼儿园教师即被告高姓、宋姓及幼儿园教师助理员黄姓、丘姓等4人所为,已该当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被害人身心之健全或发育,均涉及刑法第286条第1项之妨害幼童发育、儿童及少年权益与福利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及刑法第304条第1项之成年人故意对儿童强制 等罪嫌,宋姓被告另涉有伪造文书罪嫌,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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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并就高姓、宋姓被告每次犯行求处有期徒刑6年10月及4年不等之重刑。儿童权利公约及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已实施有年,台东地检署谨遵健全儿少身心发展,落实保障及促进儿少权利之公约意旨,依法查办,勿枉勿纵,绝无宽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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