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陈姓男子(50岁,去年3月至4月间,已有3次驾车过失伤害他人及肇事逃逸之前科)去年7月13日下午吸食安非他命后,驾车行经由龟山区自强东路往大同路方向直行,因未注意保持行车安全距离,自后方撞骑乘之脚踏车的钟姓男子,致钟男受有头部外伤并颅内出血之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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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陈男肇事后逃逸,钟男则于同日下午6时24分许经送医后不治死亡;案经警方循线在7月14日将他逮捕到案,由检察官声押获准,并经警方7月16日提讯采验陈男之尿液送验,检出其尿液所含毒品浓度值为安非他命1564ng/mL,甲基安非他命6110ng/mL,已超过行政院公告之品项及浓度值。

案经桃园地检署依法起诉,陈男移审桃园地院后由法官裁定30万元交保,然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仅被没收保证金,且经发布通缉后方由警方逮获始解送归案。

桃园地院国民法官法庭审酌上情,以及陈男施用毒品后,轻率驾车上路,并直接自后撞击被害人致送医不治,造成被害人家属受有难以抹灭之伤痛及无可挽回之憾,所生损害严重;迄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获其等谅解等情,依毒驾致人于死罪、肇事致人于死逃逸等罪判处应执行有期徒刑11年。。

 

车祸现场。翻摄画面
车祸现场。翻摄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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