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主张,2人于2014年1月结婚,一直到2022年5月间,她才惊觉小明早从2021年10月起,便与众多外国网友及性工作者发生性行为,甚至有发展出不正当的亲密关系,已破坏她的婚姻及家庭共同生活的圆满及幸福,并侵害到她的配偶权,因而提起民事诉讼,向小明求偿100万元精神慰抚金。
对此,小明虽然承认有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或性交易、按摩等,但强调这些行为并未破坏夫妻的圆满生活。他指出,小美长期拒绝行房、维持性生活,且女方在2018年5月间就曾要求离婚,早已无意维系家庭婚姻,最后2人未能谈妥离婚条件,因此始终没有离婚成功,然而双方也无重修旧好,他因而难忍身心孤寂、对外寻求慰藉,如今小美却想藉破碎的婚姻换取金钱利益。
案经台北地院审理,法官审酌小明不否认曾在婚姻期间数度与友人发生性行为、接受他人性服务及按摩服务,并多次向友人传送暧昧讯息,利用交友软体搭讪他人或约会见面,由此可见小明所为已违背婚姻诚实义务,就小美所主张「侵害其配偶权」部分,应属有据。
另一方面,小明虽抗辩称双方婚姻早生破绽,并提出离婚协议书加以佐证,但男方确实有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法官认为,既然2人仍为夫妻关系,纵有因相处或个性致使不睦,仍应寻求管道致力解决,而非任由家庭生活破裂失和,作为合理化婚外情、出轨的借口,且小明的行为与婚姻关系的破裂,两者间是否毫无关联,尚难认定。
法官指出,小明做出侵害小美配偶权的行为,自然应负起损害赔偿责任;另参酌双方均为研究所毕业,历任或现职担任主管职务,名下均有不动产、投资等情节,一审认定小明应向小美赔偿30万元精神慰抚金较为适当,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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