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团aespa登林口体育馆开唱 VIP席票价6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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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人气女团aespa去年8月9日到8月11日在林口体育馆举办「aespa LIVE TOUR - SYNK : Parallel Line – Taipei」演唱会,最贵的VIP席票价一张6888元,而L女所抢购的特区门票,一张也要价6600元。

L小姐表示,当初会有多出的门票,是因为与友人一起抢票,但大家一起买到,导致门票多了4张,因此进行转让,又考量抢票、卖票时衍生的成本,才会加价数百元进行转让,本意并不是要当黄牛。

韩国女团aespa去年8月于林口体育馆演出,创下2.7万人次/1.48亿元。摄影中心摄
韩国女团aespa去年8月于林口体育馆演出,创下2.7万人次/1.48亿元。摄影中心摄

「加价900元会员费、400元交通费」是违法 文化局驳回诉愿

当时L小姐在脸书社团贴文,贩售8月10日、8月11日两场各2张连号票券,分别贩售7500元、7000元,但后来经过友人提醒可能触法,L小姐立即将贴文下架,但却已经遭到截图并匿名检举,因此遭到裁定开罚;L小姐向桃园市政府提起诉愿,并检附与买家签下的「原价转让」证明,但市府仍认为「加价是事实」、「原处分并无不当」而驳回。

L小姐解释,会加价900元是因考量在购票时额外支付优先抢票会员费(3万韩元),加价400元则是后续可能衍生的邮寄或面交交通费。不过经友人提醒并下架贴文,后来票券卖出,也都是以原价6600元转让,并再无收取额外费用,买家也有签下声明,确认是以原价取得。L小姐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桃园市文化局提起诉愿,不过桃市府依照相关规定驳回诉愿。

「会员费」、「面交交通费」≠「取票手续费」、「邮寄费」 后者文化部曾函释可过关

桃市府说明,依照文化部于112年针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10条之1函释,行为人于转售票券时,所收取金额系以「票券价金」加计「取票手续费」或「邮寄费」,由于该等费用系为取得原始票券或履行该笔转售而由行为人代收取,实际系由第三方收取,行为人实际取得之价金等于票面金额,爰可认为未构成本条第2项之「以超过票面金额或贩售」之加价转售黄牛行为;若票券贩售者可提出明确佐证,实系为支付第三方之小额费用,则可视个案情形,认为其未构成文创法第10条之1第2项处罚要件。

然而,本案诉愿人(L小姐)陈述意见时所称的「会员费」、「面交交通费」,并非前述「取票手续费」或「邮寄费」,因此认定本案具加价贩售票券事实。裁罚金额则是票券面额10倍(6600X10)共4张,总额26万4000元。

L小姐诉说,依据现行裁罚标准,真正的黄牛贩售同等价位票券时,每张甚至达13199元,也就是接近2倍价格,但她却与这些严重谋利者受到同样裁罚,显失比例;她并非职业抢票者,而是仅喜爱艺人、担心抢票失利而请亲友协助抢票,导致多出票券才希望转让,得知法规后,也立即停止加价转售,实际上是以原价转让给他人。

文化部112年曾函释,加价「取票手续费」或「邮寄费」不构成黄牛。翻摄画面
文化部112年曾函释,加价「取票手续费」或「邮寄费」不构成黄牛。翻摄画面

律师建议:手续费、邮寄费都须留下相关证明

律师李毓伦建议,民众在网路转售门票时,「原价是多少就该PO多少」,一旦文章上网,不管最后票券是否售出,加价转售都是违法

李毓伦说明,如果是购买票券衍生出的手续费、转让时邮寄等费用,按照目前法令、相关判例,都不构成触法但提醒民众需留下付给第三方的金流证明

至于本案是否可能撤回处分?李毓伦认为,撤销处分的前提是处分的做成是违法的,而此类案例通常不会撤销处分, 机关都需要依法行政,撤销的话,公务人员反而会涉及图利等罪。

黄牛法案上路以最高裁罚金额是264万6000元,为周杰伦嘉年华世界巡回演唱会门票。图为周杰伦在大巨蛋演场会画面/翻摄自周杰伦IG
黄牛法案上路以最高裁罚金额是264万6000元,为周杰伦嘉年华世界巡回演唱会门票。图为周杰伦在大巨蛋演场会画面/翻摄自周杰伦IG

「黄牛法案」史上最高罚金264.4万 没卖出也一样开罚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修法于2023年6月2日生效,贩售金额超过票面金额或定价未达2倍,裁罚10倍票券罚金;贩售金额超过票面金额或定价2倍以上,未达3倍,裁罚20倍票券罚金;贩售金额超过票面金额或定价3倍以上,未达4倍,裁罚30倍罚金;贩售金额超过票面金额或定价4倍以上,未达5倍,裁罚40倍票券罚金;贩售金额超过票面金额或定价5倍以上,裁罚50倍票券罚金。累犯者还会加重处罚。

据了解,自修法以来,台北市文化局累积至今年9月10日,已开出147件、总计3470万余元罚锾,其中单笔罚锾最高为264.6万元;根据北市警局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7月,查缉到103件加价贩售案,其中96%为仅持有1至4张票的个人,而非职业黄牛,显示多数受裁罚者其实是一般市民

这起黄牛法案上路以来单一案件最高裁罚金额264万6000元,为周杰伦嘉年华世界巡回演唱会门票,黄牛将原票价5880元票券,假藉贩售3只娃娃36万元,每只赠送3张票券等形式,将每张以4万元之价额加价转售,总贩售票券多达9张,总金额高达36万。由于贩售金额超过票面金额或定价5倍以上,以每张票面金额裁罚50倍进行开罚。

北市文化局也分享相关案例,30岁女子将价5880元演唱会票券加价至5万2000元进行贩售,虽提出诉愿表示并非刻意从中获利,票券也未售出,未对市场造成实际影响。但根据《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贩售」行为包含在网路上架、陈列及兜售,并不限于实际售出,因此即便票券未完成交易,上架贩售仍属违法

类似案件有前例可循 「交通费」曾遭法院打枪

此外,今年4月高等法院曾判决一案例,韩国男团CNBLUE去年4月来台开唱,1名女粉丝以7780元贩售原价6580元的票券,因而被高雄市政府裁罚65800元(10倍票券面额),该女提出诉愿被驳回,因此进行行政诉讼,但也遭高等法院驳回。

该名女子主张,加价1200元是为了台北、高雄两地面交衍生的车资,并未牟利,她也提出文化部112年的函释「取票手续费」或「邮寄费」不属于加价转售,希望能撤销处分。

高院认为,原告虽主张售出金额7580元是加上交通费等语,并引用文化部112年9月25日函为据。然该函文说明「转售票券时加计取票手续费或邮寄费,由于系为取得原始票券或履行该笔转售而由行为人代收取,实际系由第三方收取,行为人实际取得之价金等于票面金额等语。」

高院说,足见此函文「为取得原始票券或履行该笔转售」即为遂行买卖标的之交易,最终由第三方收取之相关费用始足当之,而非将所持有管理之所有票券取得手续费或交通费,因此予以驳回。

CNBLUE去年4月在高流开唱,2天吸引8000人朝圣。希林国际 Chillin International提供
CNBLUE去年4月在高流开唱,2天吸引8000人朝圣。希林国际 Chillin International提供

「请2杯星巴克就好」算加价售 歌迷被当黄牛罚4.6万

台北市议员曾献莹日前举出民众陈情案例,歌迷在网路转让美国歌手Post Malone门票,每张票价2300元,仅注明「请我两杯星巴克就好」,虽仅多出4%价差,仍被认定违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裁罚4万6000元。

北市文化局指出,依据《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10条之1第2项规定,将艺文表演票券以超过票面金额或定价贩售者,按票券张数,由主管机关处票面金额或定价之10倍至50倍罚锾。只要上网兜售无论有无成交,或是加上一杯饮料等等超过票面金额,都已违反文创法。

《运动产业发展条例》跟进《文创法》 修法前「1杯星巴克」曾不罚

然而,2023年曾有球迷转让第30届亚洲棒球锦标赛门票,并刊登于脸书,希望以原价500元加上「1杯星巴克」,本案经被检举而遭北市警方送办,士林地院审理时,认为网友仍以原价转让票券,星巴客饮料则取决于彼此城议,难认有转售图利事实,不服构成要件,因此裁定不罚。

不过,体育赛事不属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而是归纳于《运动产业发展条例》,该法也于2023年12月15日由立院三读通过修正,比照《文创法》最重每张票可有50倍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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