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大埔乡公所与永尚能源公司,在2022年9月15日签订契约,将在曾文水库水域设置光电设施发电,随后支付履约保证金4000万及回馈金2043万744元,但后来却因为光电争议,水库上下游所在县市居民有疑虑,民代也出面关切,经济部发文要求水利署详细评估,嘉县府去年8月就拒绝核发设置许可。
光电业者主张,签约时曾文水库并未限制设置光电系统,乡公所承诺提供水域厂址,但去年8月嘉义县府却以民意及环保等理由,拒绝核发设置许可,因此业者无法依契约规定完成并联发电,但后续政策改变不能将责任归咎于业者,所以依法行使终止契约权利,要求返还保证金、回馈金等。
大埔乡公所认为,业者签订契约前就知道要取得地方政府许可,公所已经依法完成报备,拒绝业者单方面终止契约,且提出反诉要求业者支付去年7月到今年1月间的回馈金、逾期违约金共689万元。
嘉义地院审理此案,认为嘉义县政府政策变更,业者因此无法如约设置光电系统,是契约中的「法令变更」情形,非为业者过失,业者依契约及民法规定行使终止契约权利属合法行为,请求6043万744元和利息有理,另契约终止后已无使用收益,也免除给付回馈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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