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家豪在女儿们不知情的情况下,预先将手机放至于家中浴室偷拍,时间点最早可追溯自2017年;直至2024年间,全家虽历经搬家,家豪却未因此停止偷拍犯行,犯案期间横跨足足达7年。直至2024年底,长子在一次使用家豪的手机时,意外发现当中存有妹妹的性影像,才惊觉父亲长期窃录家人如厕、沐浴等私密画面,并赶紧告知妹妹们翻拍存证。

检察官在侦查期间发现,家豪的手机中存取大量长女、次女于浴室更衣,甚至是洗澡时裸露胸部、阴部的性影像。然而,家豪虽坦承有偷拍行为,却辩称「有得到妻子同意」、「因长女洗澡时间太久,想要知道长女在浴室做什么,所以才会偷拍长女洗澡」等语;审理期间,其律师也强调,家豪除了在30年前曾犯伤害罪外,至今再无犯罪,建请法官考量依《刑法》第59条酌减其刑。

案经新北地院审理,法官认为家豪作为长女、次女的父亲,竟偷拍自己女儿的洗澡影像,且迄今未与长女、次女和解、赔偿损害或取得原谅,也无任何弥补过错、修补关系的行为,显见家豪至今毫无悔意。另外,参酌家豪曾有殴打配偶、长女、次女、长子的行为,可见家豪素行不佳,难以认定其犯行在客观上有何特殊原因能引起一般人同情,也无从依《刑法》第59条减刑。

法官审酌,家豪为了满足一己私欲,先后于旧、新家浴室藏放手机,摄录长女、次女洗澡及如厕影像,使得女儿们内心留下难以抹灭的阴影,更让女儿们身心健全、人格发展均产生不良影响,加上家豪至今未有弥补过错或表达悔意的行为,难以仅因其犯后认罪而给予高度量刑优惠,一审依犯以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拍摄少年为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等罪,判处10年9月有期徒刑,并没收扣案手机、记忆卡及性影像,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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