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地院裁定指出,原告诉讼代理人郭姓律师11月18日下午3时许,在地院第48法庭进行言词辩论程序时,法官为详查案情确保两造权益,遂询问原告诉讼代理人有关诉之声明第二、三、四项如系主张不真正连带,声明是否容有修正之处,惟郭律师无法当庭确认,表示确认后更正,后续法官询问郭律师有关原告尚有与何被告签署何契约时,郭律师先称确认后陈报,复补充尚未询问之有关薪资内容。经法官表示制止,郭律师仍继续要求被告就薪资部分具体抗辩说明,法官遂详载郭律师陈述有关固定薪资之主张。

嗣法官再询问郭律师有关「薪资如何约定」时,郭律师先称:我们在书状有写啊等语,并告知出处;法官为确保其真意,遂依其所述,请书记官将相关出处记明笔录后,郭律师仍继为相关口头补充说明,法官请郭律师稍候待向被告厘清时,郭律师仍无视法官诉讼指挥,于法官欲询问被告诉讼代理人意见时,郭律师迳自插嘴重复先前主张,并代替被告抗辩,更当庭以代行法院职权之姿,要求法官质问被告就卷证资料回答相关问题。

经法官警告郭律师行为已有妨害法庭秩序之情,且诉之声明无法当庭确认,有失法律专业时,郭律师竟当庭回呛,诬指法官未使其充分陈述且未将其主张内容记明笔录,郭律师显然无视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1项前段,有关言词辩论笔录内,仅要求记载辩论进行要领之规定。后经法官谕知禁止其诉讼代理,并命其退出法庭,郭律师仍拒不退出,反未依相关规定声请,迳自要求法官当场确认并提供法庭录音录影,破坏言词辩论程序进行之秩序。

待法警闻讯前来请求其离开法庭时,郭律师仍滞留法庭自言自语称:「我回去就调录音录影光碟,并扬言告知司法院院长、政风司(按应系政风「处」之误)等单位。」

法官再次当庭命其退庭,郭律师复当庭寻衅,并强调有录音录影,法官严词再度请其退庭,郭律师竟仍诬指法官未让其完全陈述且未记明笔录,并再次无视民诉法前揭规定,要求法官应逐字逐句记载其陈述内容,不断回呛法官相关诉讼指挥,经法警好言相劝其离开,郭律师仍当庭咆哮,作势冲向法台而经法警拦阻,复咆哮称「禁止代理的裁定下给我」等语,最终悻然离去。

桃园地院指出,综观郭律师前揭开庭态度、行为及表现,姑不论其是否有失律师专业,其所为显已藐视法官维持秩序之权,且严重妨害法庭秩序,故禁止郭律师就该次言词辩论期日之诉讼代理。

桃园地院表示,原告如仍欲委任郭律师为本件诉讼代理人,则请其注意法官后续相关程序之诉讼指挥权及开庭态度,以利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俾确保两造权益,若郭律师后续诉讼程序,仍有前述相类不当行为,法院将逐次依法院组织法前揭规定审酌是否禁止各该次之代理,另如有违反律师法等相关规定,亦将检具相关事证依移送律师惩戒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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