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所警员江承恩、苏韦绫及实务生饶家荣夜间巡逻时,于永德路段发现调验人口48岁黄姓男子骑乘重型机车摇晃不稳、且多次急煞,疑似有危险驾驶情形,警方遂上前拦查。盘查期间,员警闻到黄男身上散发疑似毒品气味,黄男亦坦承先前施用毒品。
警方依法告知唾液毒品快筛之权益,黄男同意后由警方现场施作采证程序,快筛结果呈毒品阳性反应。警方随即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当场开立毒驾违规告发单。
依规定,驾驶人若经唾液快筛检测呈阳性,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规定,机车驾驶人处新台币1万5000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锾,汽车驾驶人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移置保管车辆。同时,后续将待毒品检验报告出炉后,再依公共危险罪嫌侦办,并通报卫生单位启动后续处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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