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于二审审理期间表示,立委办公室零用金制度非她首创。她强调,担任立委时曾有助理推荐沿用相关制度,且零用金均是由助理保管、使用,完全没有任何一分钱入她口袋,一审判决对她及助理极为不公平,也造成新竹市长被停职的「不可逆」后果。
高虹安哽咽说道,最难过的是她父母,曾经让他们骄傲的女儿,竟被诬指是贪污犯;她也期盼,二审能判她与助理们无罪,还众人清白。不过,同案被告、高虹安前办公室主任黄惠玟则不同调,认为「高虹安欠我们4个助理一个道歉,她把责任都推给我们。」
高虹安被控担任立委期间诈领助理费及加班费,去年7月遭台北地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诈欺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4月、褫夺公权4年;同案被告陈奂宇判1年、缓刑3年,褫夺公权1年;黄惠玟判2年、缓刑5年,褫夺公权2年;王郁文判2年、缓刑5年,褫夺公权2年;陈昱恺则获无罪。
一审认定,高虹安、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依序诈得11万6514元、506元、5642元及466元,4人总计诈领12万3128元,均宣告没收或追征。
北检认为,原审认定多数申报的加班费非属诈领,且助理缴回供零用金使用属私人财产处分行为,而认无不法意图,但原审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费助理间的三方关系,即「助理依劳基法对立委之加班费请求权」与「立委依立法院组织法对立法院申请加班费补助之请求权」二者并不相同。
北检上诉指出,「低薪高报」与「虚报加班费」本质上为相同诈术手法,应无差别待遇必要,高虹安自始就没有给付助理「虚报之加班费」的真意,而向立法院申领,即构成诈术。被告等人均有虚报加班费的主观犯意,是原审此部分认事用法,尚有未当。
北检强调,北院就高虹安量刑、犯罪所得没收部分,并未纳入虚报多数「加班费」部分,所以刑度有违罪刑相当,犯罪所得有漏未没收,而王郁文则自始未坦承犯行,并无悔意,犯后态度与其余助理显不相同,不宜宣告缓刑。另一方面,高虹安等人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全案上诉二审期间,高院承审合议庭认为,立委涉及助理费问题而获判有罪者,高虹安案是首件,而县市议员挪用助理费有罪判决所持法律见解,是否适用于立委?若助理每月领的若不是公款、薪水,立委挪用是否还成立贪污,就此声请释宪。不过,宪法法庭认为,本件声请未提出违宪的具体理由,日前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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