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台湾高等法院裁定,颜政德因违反贪污治罪条例案件,经判刑定谳,在监狱执行中;民国114年12月31日获核准假释,台湾高等检察署检察官依规定,向法院声请在假释中应付保护管束,案件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高院审核有关文件,认定声请正当,8日裁准。
全案缘于,颜政德自民国103年12月25日起,担任新竹市议会第9届议员,107年底连任市议员。他后来改以无党籍参选,但并未当选。
检方起诉指出,颜政德涉嫌在第9届议员期间,与担任公费助理的姪子共谋,自104年9月起,安排当时颜政德姪子的王姓女友挂名担任公费助理,借此向新竹市议会诈取公费助理薪资、春节慰劳金等补助费用共新台币17万5000元。
新竹地方法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判处颜政德有期徒刑4年4月,褫夺公权4年,并科罚金48万元。台湾高等法院二审、更一审均驳回上诉。最高法院112年5月间再驳回颜政德上诉,全案定谳。(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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