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蔡崇义、张菊芳调查发现,被弹劾人陈盈连派驻洛杉矶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期间,自民国100年1月11日起已有自购住宅,却仍以虚构租约讹诈基本数以外的房租补助费;至105年8月31日止向外交部申领超出基本数的房租补助费,合计溢领10万4427.61美元,若非遭人举发,无意归还溢领金额,讹诈国家财产。
监察院指出,陈盈连在担任驻关岛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长期间,对该处财产、非消耗物品之验收、产籍登记、标签黏贴与盘点业务分配不当在先,复未善尽监督管理责任,而报废财产、非消耗物品亦未依照规定,造成驻关处计有11件财产及79件非消耗物品迄今下落不明,严重损及公有财产管理之正确,更造成公有财产物品之重大损失,合计金额约2万5485美元。
监察院提及,被弹劾人所为核有严重违误、情节重大,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第6条事证明确,有《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第1款执行职务之违法失职行为,而有惩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弹劾,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监察院于114年6月2日12位审查委员全数审查通过蔡崇义、张菊芳提案,全案移送惩戒法院审理,该案件已于114年6月9日公告弹劾案文及其审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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