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会今天处理「刑法第272条之1及第286条条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皆支持加重处罚凌虐行为,但对第286条有不同看法。在蓝白立委人数优势下,表决通过民众党团及国民党团共提的再修正动议。
现行「刑法」第271条明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罚之、预备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读条文新增,对于未满7岁之人犯第271条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若是对未满7岁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271条第1项之罪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现行「刑法」第286条规范,对于未满18岁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发育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图营利,而犯前项之罪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下罚金。三读条文新增,对于未满7岁之人犯第286条前二项之罪者,依各该项之规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对于未满7岁之人,犯第286条第一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民党立委吴宗宪说,整个国家应该给孩子全面的保护和关爱,这次推动虐杀婴幼儿罪,就是在强调无动机、目的的施暴、凌虐婴幼童犯罪,在国民法律感情上,行为人主观的恶性及非难程度,比起典型有动机目的的杀人行为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必须让社会清楚知道虐杀婴幼儿罪该万死。
国民党立委罗廷玮表示,如果不能以最严厉的法律手段来遏止这种恶行,谁还能保障下一个孩子的安全、谁还能让孩子的生命免于恐惧,今天的修法是要告诉潜在施暴者一个清晰而坚定的讯息,就是国家绝不容忍任何人对儿童的残害行为,任何对儿童的伤害都将付出最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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