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光花莲」18日发出声明表示,微光花莲依据保密协议,约定所有志工,具保密义务;除用于核对志工身份、保障团队运作的安全可靠性,及其他保密协议约定之事项,并无法做任何超出上开范围的处理或使用,否则微光花莲也须依据契约及个资法承受法律责任。
该团体强调,为持续保护连署人、志工不因个资外流遭受政治清算迫害的可能,微光花莲现不立即销毁保密协议,是因花莲政治环境特殊,罢免失败后仍然愿意承担重担,保护连署人以及志工。以防未来遭有心人士泄漏与利用,使民众遭受报复或胁迫。
然而声明公告之后,却引来部分罢团支持者质疑,「我看不懂这声明的用意,怕个资外流不是更应让资料彻底销毁吗?」、「我拒绝,请把我的个资销毁或还给我」、「请销毁,这样已触法,我拒绝我的个资在罢免活动结束后还在贵单位保管。」
沈伯洋也留言表示,连署书不管正本影本电子以及任何的纪录都应该要销毁,至于保密协议是契约,本应该另外看待,但花莲罢免已经结束,组织的目的已经结束,会变成另外一个反向保密问题。
沈伯洋认为,组织没有办法存放这些资料,也没有办法负责,因此建议保密协议也销毁,「如果有需要,我们办公室和律师来做见证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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