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合议庭对于陈怡君案表示,原审认定陈怡君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证人之虞的羁押原因,因而处分禁止接见、通信,应有违误。合议庭说明,刑事案件中检察官负有举证责任与说理义务,起诉后即应推定检察官的证据搜集、保全已经完竣。法院作为「中立的听审者」,基于审检分隶、公平法院与武器平等等原则,原则上并没有为检察官考虑证据保全的义务,更没有「接力」检察官补强有罪证据的义务。

而高院合议庭对于裁定柯文哲交保裁定发回更裁的理由则指出,本案依原审审理计划书记载,尚有证人(含兼具共同被告身分者)尚未交互诘问,关于柯部分,灭证、串证可能性是否降低、有无继续羁押之必要性之判断,何以仅限于涉犯违反贪污治罪条例(京华城案)部分,而不及于其涉犯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政治献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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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原审前于7月21日裁定时,以有部分证人尚待传唤到庭,无法排除湮灭证据或勾串共犯、证人之虞为由,而裁定被告2人延长羁押,却又于1个月后,在尚有诸多证人尚未交互诘问之情形下,认被告2人灭证、串证之可行性与可能性已经大幅降低,实难谓无前后矛盾及理由欠备之不当。

PTT乡民们看了高院对于两案是否应该交保的理由后,纷纷留言差别是「党证的有无」、「颜色判断,一下子就可以做出决定」、「标准没变啊!就是行政持续干预司法」、「上午绿能,下午你不能」、「有高贵法绿人帮你护航」、「同一条法,有党证跟没党证真的差很多」、「就是故意双标给你看,嘻嘻」、「把两个裁决理由摆在一起看,超好笑」、「实打实的政治办案,直接上演给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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