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陆配公职人员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问题被解职,国民党立委傅崐萁提出国籍法第1条条文修正草案,增订大陆地区人民参选公职资格均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不适用国籍法第20条放弃国籍规定。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下午举行国籍法修法公听会,内政部次长吴堂安报告时表示,取得中华民国国民身分的新住民,除有法律特别规定外,与国人同享权利保障,也承担相同法律义务,要求中国大陆人民遵守相同规范并非歧视,只是确保公职人员都只忠诚于一个国家,避免利益冲突和效忠矛盾。
吴堂安说,如果只为原中国大陆人民修法,免除单一忠诚责任,除徒增台湾社会对于来自中国大陆的新住民忠诚疑虑,也使原中国大陆的民选公职人员蒙受特殊待遇的标签,对台湾社会和谐进步并无助益;应维持现行双重国籍者不得担任公职的作法。
梁文杰表示,国籍法第20条原规定在选罢法,后来才移到国籍法,如果今天这条文还在选罢法,争议会比较少一点,就不会争议国籍法是否适用大陆地区人民;所谓外国籍就是中华民国以外的国籍,「不管这国家是我们承认或不承认,或是政治实体、武装团体都一样」。
至于是否能用宣誓效忠中华民国等方式替代,梁文杰说,相关法律里并没有任何这样的规定,且宣誓之后的法律效力到底是什么,其实并不清楚;如果有学者或实务界人士可以把宣誓的法律效力定义清楚,「这也许可以讨论」。
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长陈清云说,国籍法第20条立法目的是处理典型外国人归化后仍保有外国国籍,产生国籍冲突与忠诚义务问题,规范对象自始限于外国人归化取得国籍者,并未将「大陆地区人民」纳入适用范围。
陈清云表示,内政部以行政函释,迳自将中国大陆视为外国,并要求陆配提出放弃中国籍证明,已逾越法律授权;大陆地区人民是否能参政,应回归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建议将大陆地区人民明文排除于外国人归化体系外,避免行政任意解释、扩大适用。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吴威志指出,陆配依两岸条例规定,只要设籍满10年就有参政权,这是宪法比例原则的考量,只能严谨地缩小,不可以没有,否则就是违宪;立法院想要修国籍法补足,这个修法是正确的。
中央警察大学国境警察学系助理教授王智盛说,完全赞成用「平等权」看待所有成为台湾国民的公民权,但若只为中国籍人士做例外排除,请问其他新住民该怎么办,应一致、平等适用,「其他新住民要放弃国籍,情何以堪」,国籍法并没有修正的必要。
律师廖国翔表示,参政权是公民权,可以以法律加以限制,例如参政年龄、投票年龄都是一种限制,对于不允许双重国籍、避免忠诚冲突,具有法律上限制的必要性。可能影响国家政策走向,甚至能接触国防、外交机密的民选公职人员,「这样的参政权难道不能用法律加以限制吗,当然不是这样」。
廖国翔说,如果单独为中国籍开后门,让他们不用放弃原国籍,就能担任民选公职的话,构成「显不合理之差别待遇」,反而违反宪法平等原则;建议维持现行法对放弃原国籍的要求,以维护国家安全及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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