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调查,杨男(42岁)前年2月21日凌晨1时许在某交友软体找寻约砲对象,因而结识女网友,并驾车赶赴女方位于台北住处,因女网友躁郁症发作,吃药后全身无力且逢生理期无意发生关系,杨男无视其抗拒而加以性侵得逞,并删除双方在交友软体、Line对话纪录等讯息后离去,事后女网友打电话向家人求救,并陪同其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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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前年10月间至杨男位于桃市消防局秘书室的办公室搜索,在其电脑内发现「花册」档案,内有多名女子遭偷拍影片与照片等档案,除受害女网友外,还有其他受害女子偷拍影片,经查其中一名女子不仅惨遭杨男偷拍性影像,还在双方出游时取走女子的皮包,而女子也在事后对他提出性侵告诉。

杨男矢口否认性侵,然女网友前后供词矛盾,且除了她单一指控外,并无其他积极证据;至于另名女子系因警员持搜索票至杨男办公处所执行搜索,在其电脑内发现她的相关照片,经警方通知到案始提出告诉,且于案发后之反应与态度,与一般遭性侵害者有违等情,被诉加重强制性交、强制性交等均获判无罪

但杨男坦承窃录被害人身体隐私及性影像之犯行,并经被害人指认,确有侵占甲女遗忘之皮包及金钱之犯行,桃园地院审酌其犯罪情节,且迄未与2名被害人达成和解或赔偿其等所受损害,依侵占、无故以录影摄录性影像等罪,判处应执行有期徒刑11月,可以1千元折算1日易科罚金。

针对杨员一审宣判决果,桃园市消防局表示,尊重司法判决,且前于杨员起诉之时已依法召开考绩委员会审议,确定移送惩戒,后续将依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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