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指出,他去年9月与父亲起口角,父亲愤而说出「断绝父子关系」,他负气擅将父亲「简」姓改为母亲「王」姓,事后忏悔未顾及父亲养育之恩,父子冰释前嫌后,经父母同意恢复「简」姓,他又是为家中独子,为维持简家香火,母亲又鲜少管教,全由父亲负责保护教养之情,若续以母姓对父亲不公,为弥补其冲动犯下的大错,又碍于户政机关规定,无法以协议方式恢复原姓氏,因此向法院请求裁准予他恢复「简」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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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认为,依「《民法》规定,成年子女变更姓氏以一次为限,「王男」不得再次声请变更姓氏,他的父亲虽出庭表示对儿子改回「简」姓没意见,且经调解成立,但「王男」纵使是因思虑未周或一时冲动改姓,为顾及交易安全和身分安定,成年人既已变更姓氏一次,就不得再声请变更姓氏,因此裁定驳回。

「王男」不服抗告,法院二审合议庭认为,「王男」虽于去年9月23日将「简」姓改为母亲「王」姓办户籍登记,但姓名权属人格权一部分,经修法后,若子女从姓不利其人格发展,得以「为子女利益」,再依《民法》规定请求变更姓氏,法院应就「王男」是否符合「为子女利益」等要件审断,除有明显违反交易安全或身分安定,应尊重其对外自我表征姓氏的权利。

合议庭审酌,「王男」第1次变更姓氏是与父亲发生争执,一时冲动改姓,非因自身人格发展、表征自我的选择,他与父亲冰释前嫌,又因姓氏问题备受煎熬,声请变更回复「简姓」,具表征家族意识,选择家族认同及归属感,以避免生活及情感困扰,与其人格法益攸关,认定「王男」请求符合自身利益,又「王男」为家中独子,为维持简家香火,回复父姓,且改王姓仅9月余,对「王男」身分安定并无影响,也没有妨害交易安全情形,因此,应认「王男」改回父亲「简」姓,符合其最佳利益,因此废弃原裁定,裁准「王男」声请改回「简」姓,不得抗告,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