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灿也强调,自己身为市长完全依法行政,何况该案土地变更案最后决定权不在市府,针对该案召开的会议中也是与相关局处首长和承办人在公开的场合中所召开的程序性的准备会议,更不曾私下与廖俊松父子讨论金钱或讨论解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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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辩双方今天当庭勘验市府在106年1月6日的约94分钟52秒的会议录音档后,公诉主任检察官吕象吾表示,检察官自始未曾主张土地变更程序是违法的,因此检辩双方并不需要针对土地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加以论辩。但强调的是,从这次的会议记录中,可以清楚地得到一个重点,就是廖俊松在开会的过程中,曾清楚地表达自己无法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进行土地变更,因此才会寻求桃园市政府的协助。而郑文灿了解廖俊松的诉求后,进一步在会议中采纳了对于廖俊松极为有利的结论。关于这一点,从桃园市政府官方自行公布的会议记录第一点记载「因华亚园区无法取得所有土地所有权人之同意,建议与东侧51公顷扩编案合并一起办理个案变更」,更可以明显看得出来。
吕象吾指出,行政机关采纳人民陈情的诉求,这样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问题是郑文灿在多次开会的过程中,早已知道了廖俊松的诉求,也知道因为自己身为市长的职务身分,对于廖俊松的诉求能否实现,具有关键的影响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廖俊松交付500万元给郑文灿时,纵使是再没有社会经验的人,也能够清楚联想到对方给钱的用意,因此起诉书才会认为郑文灿收受了500万元之后,接著批准发函向行政院申请核定为「国家重大建设计划」以启动都市计划变更程序,并私下向国发会主委陈美伶请托协助,这些职务上的行为都与他收受的500万元贿款有对价关系而构成犯罪。
另外,本案起诉书所认定具有对价关系的职务上行为,载郑文灿批准发函向行政院申请核定为「国家重大建设计划」以启动都市计划变更程序,并私下向国发会主委陈美伶请托协助的行为;起诉书中更直接强调这些行为就是郑文灿收受500万元的对价。
公诉检察官邱健盛也表示,在影片69分附近,当有公务员提到「让内政部营建署那边,在公展之前就已经把他纳进去,不要等到公展之后我们要用陈情的方式处理,这样反而比较慢」,郑文灿回答「好,可以,检讨案地方政府的提案跟人民陈情案都可以纳进来啦,只是说人民陈情案,常常就是被忽略掉,没有处理,地方政府的建议案是一定要处理」,这时被告郑文灿就已经清楚说明民众的陈情案,跟透过地方政府的提案在效率上是不一样的。
而在85分的时候,郑文灿下结论说「第一个结论循个案变更,由市政府的,由那个华亚重划会提出基本规划构想,由我们经发局、会同都发局,向这个我们营建署提出四通的个案变更」,并且又说「第二个结论就是,华亚重划已取得九公顷的农地的部分,那连同51公顷的保护区的土地,合并为一个申请案,那以个案变更的方式,变更为产专区」,所以106年1月6日整个会议最后的结论,是本案选择走地方政府的提案,而不是让廖俊松等人自行去内政部递送陈情案。
另外,9个月后的106年10月12日桃园市政府给行政院的请求核定国家重大建设函文中,在「林口特定区计划工五工业区产成提升计划、工五工业区扩大方案」,也是将9.12公顷的农业区一起涵盖进来,可知桃园市政府后续果然依行贿者廖俊松的请求,对本案9.12公顷的土地一同办理个案变更。所以郑文灿及辩护人所讲的:9.12公顷的陈情与桃园市政府毫无关系,毫不涉及桃园市政府的职权这些辩词,根本不是事实。也承接前面所述,整起土地变更与开发就是桃园市政府的职权范围,否则也根本不用市长及都发局、经发局、地政局局长参与会议。
邱健盛表示,辩护人说106年1月6日与送钱时也就是106年9月14日非常遥远,难以单凭这个会议纪录连结对价关系。检方同意这个论点,所以检方主张要综观所有会议纪录判断,尤其是106年9月7日的会议纪录跟廖俊松106年9月14日送钱,日期是最近的,在前几次准备程序早就在法庭上勘验,检方主张,106年9月7日的会议纪录更可以看出贿款500万元与9.12公顷土地的对价性。并建议快点将本案进入审理程序,来讨论500万元存不存在,500万元与9.12公顷土地有没有对价性。
郑文灿律师团表示,辩护人之所以要勘验总共6次开会的录音译文,主要目的在于检察官自起诉至今认为廖姓父子之所以找市府协助,是企图免除9.12公顷需经全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始得办理自办市地重划的限制,但从会议译文明白显示,郑文灿市长不仅无法给予任何协助,也无意给予任何帮忙,甚至从会议译文可以看出,所有市府的意见都是公务员有下而上或经营建署政策指导所形成的,且是为了推行市府本身产业政策,并非郑文灿市长主导,也与廖姓父子诉求完全无关。
而检察官历次开庭不断在讲,公务员不能「拿钱办事」,我们当然同意此一论点,但检察官到现在仍无法说明,到底拿了什么钱?办了什么事?只以郑文灿市长曾遭丢包事后还将款项退回这件事,就主张构成贪污治罪条例,也严重违反检察官的举证义务。
从目前两次勘验的情形来看,起诉检察官在侦查中所做的勘验笔录,很明显有重大缺漏,就以起诉书指摘105年12月13日郑文灿市长第一次配合廖姓父子会议内容来看,侦查中的勘验笔录记载该次会议只有廖姓父子及郑文灿市长参与,但经法院勘验后就可知本次会议尚有其他许多市府公务员,且于会中均有发言,起诉检察官很明显隐匿了其他与会者,试图营造该会议为3人密会的场景,这也是我们为何声请法官直接勘验,就是要破除这种刻意的误导。
最后也希望透过勘验,让法官能够直接了解,本案郑文灿市长不仅无法协助廖姓父子的任何诉求,也无意要协助,不可能与廖姓父子有任何对价性的合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