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说「法」|新创还是侵权? Lawsnote七法民刑事判决评析(上)
一、就附带民事部分:
(一)附带民事判决认为七法对法源构成侵权行为,所以应该对法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在赔偿的逻辑上,附带民事判决认为七法如果跟法源买这些资料,法源就算不赚钱,至少也会用建置资料库的成本价卖给七法,但七法用爬虫的方法省下这笔法源本该赚到的费用,所以法源可以请求的损失就等于「建置资料库的费用」。因为刑事判决认定七法的犯罪行为包含取得法源整个资料库的电磁记录,因此附民以法源建立资料库的成本作为法源得请求的金额,尚属合理。
(二)至于如何计算法源建置资料库的费用,附带民事判决要求法源提出说明,法源表示每笔法规,建置法规内容约30分钟,法规附件约22分钟,法规沿革约7分钟。附民判决以此时间,乘以各种资讯的数量,再乘以人力成本,最后计算出法源建置资料库的成本至少在1亿零5百万以上,这也是附民判决认为七法该赔的金额:
1.就法源建置每笔法规内容、法规附件、法规沿革的时间加起来刚好是1个小时,看起来很像凑的,法源的证人也说这是概估的时间,不过是少算的。附民判决说前述建置时间可以从扣案光碟显示的作业时间看出来,但我们不是当事人,看不到扣案光碟,也无从评论。
2.就人力成本,附民判决是用假设每个工作人力月薪为4万元,再以中华民国资讯软体协会的「资讯服务委外经费估算原则」,加上办公室租金、管理费、劳健保、水电、冷气、办公设备用品后,估算出每月实际支出人力成本为114,991元。这个计算方式虽非无据,但算出来的金额确实比想像要高。
3.附民判决引用的法源证人,详细地说明了法源要建置资料库的辛苦与所花的时间,尤其是在94年以前政府机构还没电子化的时代,许多法规都只有纸本,要搜集、整理、缮打、编排进资料库,确实是件大工程。依照经验法则,电子化后所需的建置时间理应大幅减少,一审判决没有区分电子化前、后的建置时间,而是把纸本、电子时代的建置时间都用同一套标准计算,似乎不太精确,不过法源证人说法源提出的建置时间已经是接近电子时代的建置时间,已经没有把先前纸本时代的大量时间计算进去。如果将纸本时代、电子时代的建置时间区分开来,最后的赔偿金额说不定会更高也不一定。
(三)从法源证人所证述建置资料库的辛苦,相较于七法以爬虫方式把法源资料库(而不是政府机关的网站)全数爬到七法资料库,七法确实有些不劳而获的味道,个人揣测这是法官对七法相关人员重判以及判令高额赔偿的重要理由。
二、 批评者常提出讨论的一点是,司法院委托法源建置维护法学资料库,著作权不应由法源所享有,这个争执其实在刑案判决及附民判决都没看到。本案双方都不争执七法是从法源的资料库爬虫,所以本案被侵害的客体是法源自己的资料库,与法源为司法院维护建置的无关。另一个批评的理由是,法令或「法规沿革」等资讯具有公共性,不应被私人企业垄断云云。但诚如一审判决所说,七法如果著眼于前述资讯的公共性,应该从政府网站大爬特爬,而不是跑去竞争对手资料库爬。事实上七法也承认之所以不去政府网站爬而去法源资料库爬,是因为法源资料库比较新、比较齐全,有些政府网站没有的内容,因此公共性的主张恐怕也不成立。
三、本案判决一出,最强大的批判声浪来自新创圈,认为本案阻碍了台湾新创产业的发展,痛骂法规落后云云。新创固然可以带来产业的进步而受到政策鼓励,但司法实务向来不承认新创可以作为阻却违法事由,实务上亦不乏打著新创名义行违法之实的案例(当年轰动一时的鸿源案,其经营模式,以当时的观点,也很「新创」)。以本件为例,七法最强的竞争力来自强大的搜寻引擎,但就资料库或是「法规沿革」建置部分,用爬虫重制跟用硬碟拷贝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这部分并没有太高「新创」含量可言。当初七法如果不要爬法源而是爬政府网站,就算建置的资料库没有包含一些冷门法规或法源独门「法规沿革」而略有缺憾,但99.99%的使用者根本不会在乎。七法栽在这个小事情上,实在可惜。

【本文为陈彦任律师独家授权壹苹新闻网刊登】
陈彦任律师,现为太和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
经历:
台大医院法律顾问
曾处理太百(SOGO)经营权争议
曾为多名知名艺人处理法律争议
执业信条:诚信、智慧、专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