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将军府留有日本移民建物。李光滨摄
花莲将军府留有日本移民建物。李光滨摄

起诉书指出,吴劲毅自民国109年9月15日起迄今担任花蓮县文化局(下称文化局)局长;曾俊翔自110年12月7日起迄今担任文化局行政暨文化设施科(下称文化局行政科)科长,其等均为依法令服务于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之公务员;古姓庙婆则与其配偶汤男共同经营桃园市平镇区之某宫庙,因吴劲毅长年信奉该宫庙,从而与古姓庙婆交情匪浅,竟分别为下列行为: 

文化局于112年3月间办理「美崙溪畔日式宿舍群」(下称将军府园区)公开委托经营管理,并由诚○公司得标承揽。讵吴及曾均明知将军府园区列为花蓮县县定古迹、歷史建筑,其修復及再利用为文化局主管业务;亦均明知依「文化资产保存法」第26条及「古迹歷史建筑纪念建筑及聚落建筑群建筑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处理办法」第6条等规定,「古迹、歷史建筑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竣工时,由主管机关会同古迹、歷史建筑所在地之建筑及消防主管机关,依其核准之因应计划查验通过后,许可其使用」,诚○公司须待因应计划核定,且经文化局会同花蓮县政府建设处、消防局等主管机关至现场查验通过后,始可对外营业开放使,而将军府园区至113年3月25日仍未经核定因应计划,讵吴男及曾男竟仍共同基于对于公务员主管、监督之事务,直接图诚○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络,使诚○公司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5月22日间于将军府园区尚未取得因应计划使用许可时,即以「压力测试」、「试运转」等名义,实际在将军府园区内营运获利,图利诚○公司于此期间共新台币(下同) 63万2,300元之不法利益。

 

吴男接任文化局局长职位后,屡次以文化局发包工程需按照民俗请法师巡视、办理超渡法会、祭拜地基主及开工、上梁、竣工等仪式为由,自行或指示文化局人员聯系古姓庙婆安排法师汤男到场主持法事,并依古女报价金额,于每场法事现场支付费用即师父禮予汤男(俗称压红)。讵吴男、古女均知悉110年4月30日、110年5月1日及110年5月2日由汤男主持之将军府工程法事各场次实际支付之师父禮金额共计6万2,400元,竟共同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于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之犯意聯络,提高金额至9万3,800 元(内含车资及住宿费5,000元),所浮报之2万6,400元即用以扣抵吴男私人积欠该宫庙之债务。

又吴男知悉110年10月22日、10月25日之将军府相关工程上梁仪式、文化局演艺厅相关工程超渡及祭拜地基主等法事及汤男于110年10月22日巡视花蓮铁道文化园区一、二館,所实际支付之师父禮及車马费等金额共5万2,000元,竟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于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之犯意,提高金额为6万0,600元,所浮报之8,600元即用以扣抵吴男私人积欠该宫庙债务。

文化局行政科定于112年9月25、26日举办「花蓮烟葉厂园区调查再利用计划及建物紧急修復统包工程」及「花蓮烟葉厂园区建物紧急修復二期计划统包工程」施工前祈福祭拜典禮,并由曾男指示行政科人员自行采买祭拜物品及聯系古女办理。惟因上开典禮之法师红包等费用无法核销,曾女为支付法事费用5万2,000元,明知文化局并未委托惠○土木承作法事活动,竟基于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行使登载不实公文书及填载不实会计凭证之犯意,指示行政科人员征得惠○土木业同意,以惠○土木之名义报价上开法事费用,制作不实报价单,并先由惠○土木交付5万2,000元现金予行政科再转交古女。

嗣法事活动结束后,惠○土木即开立不实统一发票交由行政科人员黏贴在「采购(费用动支)申请单暨黏贴凭证用纸」,并检附其为核销上开自办采买祭拜物品费用已使用之相同或同场景不同角度照片,虚伪表示该祈福祭拜典禮为惠○土木所办理,持以向会计单位申请核销,致不知情之会计人员陷于错误,误信该典禮活动为惠○土木代办,而将款项汇入惠○土木之帐户。

文化局行政科于112年12月15、16日举办「将军府园区工程」竣工典禮,并联系古女办理法事,因法师红包等费用无法核销,曾男为支付古女8万2,800元,明知文化局并未委托元○公司承作全部法事,竟基于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行使登载不实公文书及填载不实会计凭证之犯意,由曾男于112年11月9日征得元○公司同意,以元○公司之名义报价制作承作全部法事活动之不实报价单,并由元○公司先行交付9万2,500元现金,由曾男将其中8万 2,800元转交予古女(其中差额9,700元并无证据证明曾男纳为己用)。

嗣法事活动结束后,由元○公司开立不实之统一发票,交由行政科人员黏贴「采购(费用动支)申请单暨黏贴凭证用纸」,并检附典禮活动现场照片,虚伪表示全部法事活动均为元○公司办理,致不知情之会计人员陷于错误,误信2日典禮活动均为元○公司代办,而将款项汇入元○公司名下帐户内。

文化局于107年间购置黑色公务車(下称本案車辆),主要作为局长用車。而依「花蓮县政府暨所属机关、学校公务車辆管理使用要点」第13点规定「公务車辆不得挪为私用」,文化局人员自应知悉公务車以公务使用为限,负有不得私用之义务。而吴身为文化局局长,明知非因职务之需要不得动用公物,对职务上所保管之财物,应尽善良保管之责,不得为私人目的使用,竟意图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于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机会故意犯背信之接续犯意,利用保管使用本案車辆之机会,驾驶本案車辆而为下列行为: 

1.于110年4月30日,自花蓮县花蓮市某处前往某露营区參与私人行程露营过夜活动。

2.于112年3月16日,自文化局出发前往某医院就医,并至位于某邮局臨柜操作个人邮局帐户再返回文化局。

3.于112年6月7日,自文化局出发前往某游泳池游泳。

4.于112年10月31日,将上开车辆借用予友人自花蓮县光復乡某处出发前往台铁某車站接胞姐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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