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施锦芳、高涌诚、叶宜津12日表示,根据土地使用分区管制,「国土保安用地」都是依区域计划法及开发审议规范规定划编,专供国土保安使用,作为「不可开发区」、「保育区」、「水土保持设施」及「绿地」等用途,因使用受限,一般不具经济效益与发展潜力。

监委指出,「国土保安用地」只要确实作为「国土保安」使用,或维持「农业」使用性质,课征地价税即应受到公平对待。但现行财政部函释将「国土保安用地」区分为「整体开发」及「非整体开发」2种,「非整体开发」的「国土保安用地」可适用课征田赋(目前停征,实质免税)规定;而「整体开发」的「国土保安用地」不论实际是否作「国土保安」或维持「农业」用途,都列「一般用地」课地价税,明显差别待遇。

监委表示,有地方税务单位对符合开发计划使用的「国土保安用地」,民国113年以累进税率课征高达新台币1004万余元地价税,也有违规使用者反而可按其他税率课地价税,造成一国多制乱象。

监委说,经分析全国64个非都市土地住宅社区开发计划,部分计划中的「国土保安用地」与可供工商活动、具发展价值的「丙种建筑用地」被县市地政机关划在同一地价区段内,造成限制发展土地与可建筑土地作为地价税税捐负担「税基」相同等不合理现象。还有同开发计划内「国土保安用地」因属不同县市辖区,仅一线之隔,公告地价却相差4.75倍。

监委表示,固然地价评定与地价税核课属于地方自治范畴,内政部与财政部应正视现行地方政府未考虑地价的平衡、合理性,及地价税清查课征作法不一,造成人民租税负担出现严重差别待遇,并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国土保安用地」违规查缉工作,同时配合国土计划功能分区执行期程全面检讨。

监委说,为避免税捐负担与经济实益失衡,内政部应尽速拟订非都市土地整体开发住宅社区地价区段划分及查估原则,以供地方政府合理查估订定其地价,并针对原本地价区段范围划分不合理者,评估办理更正地价及已纳税款退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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