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表示,国防部所属机关计4名资深军官,于任职期间,共谋诈取国家相关费用,除经起诉并判决有罪之刑事责任外,在行政违失责任上,已违反《公务员服务法》、「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等规定,违法失职事证明确,严重败坏官箴,损害政府信誉及公务人员廉洁形象,核有重大违失。监察院于114年5月8日审查通过监察委员蔡崇义、赖鼎铭、林文程提案,全案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监察院指出,本件(114年劾字第13号弹劾案)因涉及国家机密,按《国家情报工作法》第8条第1项及《监察法》第13条第2项规定,隐去应秘密内容后,于114年5月19日公告弹劾案文及其审查决定书。针对被弹劾人C员部分,审查委员浦忠成附具决定不成立理由略以,违失情节轻微,无惩戒必要。

监察院弹劾案文指出,被弹劾人A员、B员、C员均为甲机关所属人员,与乙机关所属人员被弹劾人D员,共谋诈领国家相关费用之违失事实,经检察官起诉,于侦、审中均坦承不讳,且自动缴交犯罪所得,违法情节事证明确,并有检察官起诉书、法院判决等在卷为证。
监察院弹劾案文提及,被弹劾人等4员严重败坏官箴,损害政府信誉及公务人员廉洁形象,已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第6条、第7条、第8条及「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第3点等规定,核有重大违失,有《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第1款及第2款惩戒事由,爰依法提案弹劾,移送惩戒法院审理,依法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