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公投法于民国108年修正,将公民投票日明定于8月第4个星期六,自民国110年起,每2年举行一次,让公投与大选脱钩。
立法院会今天经表决,三读修正通过公投法第23条条文,明定主管机关应于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后3个月起至6个月内举行公民投票,该期间内有全国性选举时,应与该选举同日举行,恢复公投绑大选。
中选会对记者表示,中选会依法办理选务,会审慎且积极研议选务规划,务求维持选务运作的安定与顺利,且相关预算编列皆有往例,将会依法及循往例办理。
至于目前连署中的公投提案是否成案,能否与2026年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同日举行投票,中选会表示,这是假设性问题及程序进行中的事项,选务机关会依法办理选务,无其他评论或回应。(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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