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补充说明,天灾发生时,雇主非必要不应要求劳工上班,但如有业务需要,经劳工同意上班时,雇主不应让劳工自行面对上下班途中强风豪雨、路树倾倒或大型掉落物等危及生命安全情况,如上下班途中发生受伤灾害,雇主要面对通勤职灾相关法定义务。
过去曾有发生劳工朋友于台风天上班途中遭路树压伤,劳雇双方为职灾补偿及赔偿费用发生劳资争议,需透过劳资争议调解及诉讼解决。劳动部强调,雇主为了营业需求而请劳工出勤时,劳工为自身安全改搭计程车所需额外负担的交通费用,应由雇主协助,不该劳工负担,也是降低劳工可能发生职灾风险的必须作为。
因此,劳动部在听取劳雇团体意见,并咨询地方政府后,修正要点,明确雇主有提供通勤协助义务,达到保障劳工通勤安全,降低雇主面临劳工发生通勤职灾的风险。
劳动部补充,劳工在县市首长宣布停班停课后,依要点规定可不出勤,且雇主不得视为旷工、迟到或强迫劳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别处理,也不得强迫劳工补行工作、扣发全勤奖金、解雇或为其他不利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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