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害防制法》规定,所有烟品和加热烟不得以广播、电视、网路、报纸、杂志或看板等方式宣传。若业者违法广告或促销,最高可被罚2500万元;若是其他人帮忙宣传,也可能被罚10万到50万元。卫福部强调,这些规定是为了避免民众,尤其是青少年,受到烟品广告影响。

国健署提醒,若有业者在核准日期前就偷卖加热烟,或贩售未经核准的品项,都是违法行为。依《烟害防制法》第26条,违规输入或贩售者最高可罚5000万元;若是旅客违规携带入境,也可能被罚5万至500万元。

台北市卫生局也呼吁,各业者务必遵守法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或推销烟品。民众也别被「加热不燃烧、比较无害」的说法误导,因为加热烟仍含尼古丁与多种有害物质,和传统纸烟一样具成瘾性。卫生单位再次强调:「加热烟不是健康产品,拒绝接触、才是保命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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