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调查,吴姓男子(24岁)去年3月起负责照顾李姓继子(3岁),平日前往便利商店工作时,就会带著男童同行;去年6月26日深夜,因男童在便利商店内,忍不住大便在裤子上,吴男一时情绪失控,竟拉扯男童头发致撞击地面,再以脚踹并徒手殴打。
吴男下班后,带著男童返回龙潭区住处,因男童不承认大便在裤子上,吴男暴怒之下,拿出爱心小手在浴室里殴打男童臀部,还将男童推倒在地,造成男童硬脑膜下出血、肝脏与脾脏损伤、左侧眼眶与右侧锁骨骨折等,一度失去意识,男童生母发现后,赶忙将男童送医才保住性命。
吴男坦承长期殴打伤害男童,但否认于浴室内推倒男童致其撞击洗手台昏迷之事实,并否认有杀人故意。惟桃园地院依据男童母、舅的证词,对照吴男不否认有动手推倒男童7至8次之行为,足认吴男系于浴室推男童撞击洗手台,造成男童硬脑膜下出血。
加上男童年仅3岁、体重仅约15公斤,吴男朝男童身躯任意踢踹、拳殴,当无不知该等行为可能伤及男童头部及许多重要器官,而导致死亡。返回处所后,更对男童再为殴打及推倒行为,终致男童撞击洗手台而昏迷,足征吴男容任男童发生死亡结果亦不在意,犯行均堪认定。
桃园地院审酌吴男为男童之主要照顾者,竟对男童施以严重之肢体暴力,且其于案发后试图卸责于男童哥哥,否认杀人犯意,难认具有悔意,兼衡其学经历、工作情形、家庭生活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罪、杀人未遂罪,判处应执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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